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十三

  △ 劉裕堯等與劉裕申等因祀產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賈玉成與張秉周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蔣趙氏與高玉田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唐靈樞與渠河運鹽公司因債務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直隸常鳴謙與邢台縣商會因房租涉訟抗告案。
  △ 湖北田澤生與嚴金波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江蘇儲劉氏與于連登因追還財禮聲請案。

  11月27日(十月二十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永祥店東與泰盛成號東等因損害賠償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雙發合號東等與同源長號東因保證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蔡瑞堂與陳吉甫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青田等與趙均義等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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