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一 |
△ 魏崇岳與曹鴻文因股本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何懷廷與閆汝霖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朱幼山與吳玉書因債務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薛廣申與趙秉文因房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公開宣告決定的案件:
△ 京師陳永惠與陳永志等因就執行家產聲明抗告案。
5月4日(四月初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萬虎臣與萬守先因家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花定囗運局長與華永昌號東因鹽款涉訟不服甘肅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蘭解氏與蘭千倉因家產涉訟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紀拂士與修永惠因合夥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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