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七 |
△ 上告人江西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張陞達吸食鴉片煙等俱發罪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陳有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陳有竊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有成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王有成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徐凱夫等對於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徐凱夫等賭博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6月7日(四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楊竹亭等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楊竹亭等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彭氏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王彭氏營利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湖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郝范氏傷害人致死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雲南昆明地方審判廳就張萬清等共同詐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貴州平越縣就鄭長幫助強盜傷人致死之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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