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三权之范围者,宪法也;而握编纂宪法及改正宪法之权者,国民也。国民处至尊之位,握无上之主权,即负无上之责任。凡为民国,固应尔也。不然,议会万能之流弊,视君主之专制又何以异?
大地之上,大小民国,奚翅十数,其以三权为宪法所付予,国民独握无上之主权者,厥惟美利坚。考其行政,以哲克生所持主义,为最合共和之眞际。何则?立行政之地位者,往往欲扩充其势力,或且与民奋斗,为集权之计。哲氏独认国民为全国所含之质点,以保护国民权利,为行政之基础。所谓国民,民政是也,彼名共和而实专制者,其知是耶?吾党窃愿本此主义,效忠民国,进则见诸实施,尽公仆之天职;退则主持舆论,示政海之方囗。世有哲克生其人乎?愿握策而从之矣。
按是会发起者为潘昌煦、朱寿朋、潘鸿鼎、陆鸿仪等三十余人,赞成者为伍廷芳等十余人。简章续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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