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六 |
△ 袁德敷與義興公鍋廠因請求履行買賣鐵版契約涉訟不服四川第三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東省特別區域馬立羊司多嘎里司基與楊福魯布列斯基因聲請破產再抗告案。
△ 東省特別區域得德聶夫公司與阿基那夫等因聲請假扣押再抗告案。
△ 吉利鄭寶山與申廣河因站地交價聲明異議抗告案。
11月30日(十月十五日),星期一,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顯鉢與滿山因確認住持並請交出廟產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榮豐號與泰興利捷記因請求給付貨款涉訟不服廣東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桂等與姚保庚因請求賠償損害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祥五與胡繼平因請求償還債款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矯鳳祥與王慶文等因請求交還地照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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