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五 |
1月16日(甲子年臘月廿二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黃李氏與解茂義因貨款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德安等與周唐氏等因田產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昌順祥號與德興隆號因保證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金門與李春山等因水塘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蔡陳氏等與蹇秀欽等因別居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雨亭與包世傑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月20日(甲子年臘月廿六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董吳氏等與李景煜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喬單氏與喬永錦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蔣榮寶與蔣庭濟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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