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 振興煤礦東與德昌店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請回復原狀案。
△ 振興煤礦東與德昌店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請回復原狀案。
△ 厲林青與厲鄒氏因喪費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潘葉氏等與潘夏氏等因嗣續涉訟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直隸利源洋行東與中國銀行等因債務再抗告案。
7月4日(六月初三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鈕藝卿與鄭鳴記因債務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廷奎與喬煥彩因婚姻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高潘氏與高殿陞因離異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蕭漢倫與蕭王氏等因嗣續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江蘇邱崗與趙錫五等因公款涉訟抗告案。
△ 四川逯培根與逯李氏因家產涉訟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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