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 江蘇史王氏與史茂之因田產及扶養費聲請救助案。
1月18日(癸亥年臘月十三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和順泰號東與阿特拉索夫因債務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張氏與王景臣因離婚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小妹與囗根榮因贖囗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齊體仁與石崇河因執行異議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方吉生等與生昌莊東等因債務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田玉蘭與宮順等因離婚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錦華與崔李氏因租房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白雲閣與關有富因地畝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月22日(癸亥年臘月十七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隆興鹽棧東與興記課鹽公司因違約涉訟不服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