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三 |
△ 李成學等與義興油店東因匯票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商邱豫康轉運公司與袁廷選因木料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京師金瑞與金英等因養贍涉訟聲請救助案。
△ 京師佟逵仲與劉寶泉因房屋涉訟抗告案。
△ 吉林王福有與王福慶等因家產涉訟再抗告案。
7月20日(六月初七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胡增培與胡張氏因身分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趙鏞三與吳慶祿因地價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突爾查尼諾夫與牛奶公賣局因款項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婁炳辰與婁廷機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黃長撰等與李黃氏因贖屋涉訟不服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奉天合盛東號東與武文振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 吉林牛兆豐與吉林印書館因執行涉訟再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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