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二 |
△ 楊少卿與弗思等因買貨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劉氏與李寬因婚姻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北有成與于觀潮等因買田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耿俊囗與鄭司諫因買田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黃氏與林振元等因抵押涉訟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廉星橋等與盛金鐸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朱廣泰與朱啟玉因繼承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江西章慎之與余遠長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湖北龍楊氏與湖北官錢局因地基涉訟聲請案。
△ 河南陳元慶與李榮福因廟產涉訟抗告案。
10月24日(九月初五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潘標田與潘王氏因廢繼及賣產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松閣等與匯東棧號東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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