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七 |
△ 上告人申鼎漢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分廳就申鼎漢偽造私文書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楊厚德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楊厚德搬運贓物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江旭東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江旭東教唆誣告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2月15日(正月廿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劉紹庭等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劉紹庭等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溫文對於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溫文損壞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石煥章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石煥章等意圖偽造貨幣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春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李春傷害人致廢疾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陝西沔縣就王志榮等買賣人口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2月19日(正月廿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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