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六 |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湖北江陵縣就廖海雲販賣鴉片煙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5月11日(四月初十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周煥章等對於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就周煥章等竊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關炳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關炳發掘墳墓取殮物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汪德恩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汪德恩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郭同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郭同欺詐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5月15日(四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吳國能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吳國能輕微傷害俱發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四川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袁懷芳等侵占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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