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六 |
△ 上告人諶南山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諶南山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胡紹朋對於雲南高等審判廳就胡紹朋傷害致人死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湖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唐少臣私賣煤油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陳世卿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陳世卿教唆行竊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魏學斌等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魏學斌等收受賄賂等罪俱發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戴鵬斌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戴鵬斌販賣鴉片煙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雲南昭通縣就謝福申等侵占及教唆輕微傷害人並濫用職權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3月13日(二月初十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甯六三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甯六三強盜傷害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田永生等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田永生等營利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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