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五

  △ 上告人吉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德元等浮收倉穀之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上告人趙漢樵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趙漢樵偽造公文書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光國等對於雲南高等審判廳就王光國等販賣鴉片煙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耀廷對於雲南高等審判廳就李耀廷詐欺取財及偽造公文書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春亭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李春亭偽造私文書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福建長樂縣就劉祿祿等開設煙館吸食鴉片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7月1日(五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楊竹江等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楊竹江等詐欺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赫德順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赫德順盜掘墳墓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張氏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王張氏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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