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五 |
△ 上告人張洛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張洛竊盜俱發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劉余氏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劉余氏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4月12日(二月廿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河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朱恒修傷害人致死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郭永來和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浙江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陳阿慶詐欺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姜太等傷害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直隸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趙保印傷害人致死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張洛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張洛竊盜俱發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4月15日(三月初二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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