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增當錢股六份仍為有效按年應分紅利按股均分之部分外撤銷,發還奉天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本案關於興濟增部分之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許卓然(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宋庚蔭(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四百四十六號:謝文俊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任繼榮因領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告人亦聲明附帶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謝文俊,代理人:馬鴻逵;被上告人:任繼榮。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及附帶上告並予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許卓然(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宋庚蔭(印)。」
6月24日(閏五月初二日),星期三,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八十八號:李玉堂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李王氏因房屋糾葛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李玉堂。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6月25日(閏五月初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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