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1912年

因為中華民國初期沿用清末的《法院編制法》,其中規定,禁止推事加入政黨或擔任國會及地方議會議員,以保證司法獨立。
  同日,張元節被任命為大理院書記官長,吳昆吾、王勁聞、曾維藩、桂齡、朱祖誠、汪樂寶、彭昌楨、童益咸、林志章、王國鈺、閔錫來、張逢源、沈兆煃被任命為大理院書記官。
  8月31日(七月十九日),張名振、方樞、鐘賡言、周貞亮和陸鴻儀被任命為法制局參事(1)
  9月初,章宗祥召集大理院諸推事進行人事安排,姚震擔任大理院刑庭審判長,先生被安排到大理院刑事庭任推事,大理院刑事庭的其他推事為高种、張孝移、徐維震和林行規。因當時汪爔芝兼任京師地方審判廳廳長,暫時不能到大理院任事,故而大理院民事庭審判長暫由廉隅代理,民事庭推事為胡詒穀、沈家彝、朱獻文和黃德章。
  9月14日(八月初四日),星期六下午一時,民國北京政府大理院民庭首次開庭,公開審理案件。
  9月17日(八月初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時,民國北京政府大理院刑庭首次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一號:吳振發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販賣煙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號:項世全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聽糾行劫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 注:张名振是顶汪有龄被调任司法部次长而留下的空缺,专门由法典编纂会调任法制局参事的。而方枢、钟赓言、周贞亮和陆鸿仪是既定的法制局参事,因法制局参事编制由12位被压缩到8位而不得不延后任命。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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