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五 |
12月28日(十一月廿二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前浙江泰順縣知事張元成溺職殃民之所為提起公訴並附帶私訴一案(審理)。
12月30日(十一月廿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徐子良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徐子良侵占及誣告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鄧萬章等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鄧萬章等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黃起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黃起竊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周昆山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周昆山營利和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吳東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吳東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黃魂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黃魂侵占及詐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蕭達福等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廳就蕭達福等教唆誣告及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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