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五 |
△ 上告人李張氏對於貴州高等審判廳就李張氏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陳今用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陳今用教唆竊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克明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朱克明偽造圖章騙取貨款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漢傑對於山西高等審判廳就李漢傑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楊文鳳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楊文鳳詐財及強盜俱發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有餘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王有餘私擅監禁及過失傷害人致死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莫有連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莫有連營利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魏祥等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魏祥等共同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洪春霆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廳就洪春霆瀆職及詐欺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10月18日(九月初十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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