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五 |
△ 上告人葉耀明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葉耀明販賣鴉片煙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張郁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張郁意圖營利和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福建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邵武縣就李信勤傷害之所為覆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上告人鮑正良等對於雲南高等審判廳就鮑正良等營利和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張子卿等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張子卿等強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陳連生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陳連生竊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5月10日(三月廿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查德三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查德三殺人未遂及侵佔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文耀堂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文耀堂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劉進吾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劉進吾竊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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