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四 |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特字第五號: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前順天府尹王治馨等犯贓等款之所為提起公訴一案。被告人:王治馨、潘毓桂;委任辯護人:鄧鎔;被告人:岳魁即魁良;委任辯護人:傅紹儒、陶潤波。大理院判決為:「王治馨委署岳魁昌平縣知事枉法得贓逾貫之所為處死刑;詐欺白炭等行經紀八十二家得財之所為各處二等有期徒刑五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全部終身,贓款五千一百四十元追征之。潘毓桂詐欺白炭等行經紀八十二家得財之所為各處二等有期徒刑五年;……應執行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全部終身。岳魁行求賄賂三千七百元得署昌平縣知事之所為處四等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應執行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褫奪公權全部八年。……。大理院刑事第二庭 代理審判長推事余棨昌(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朱學曾(印)、推事李景圻(印)、大理院書記官劉世璦(印)。」
10月22日(九月初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楊宗乾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楊宗乾侵占公務管有物及詐款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盧容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盧容和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湖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宋明善殺傷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