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6月1日(五月初八日),星期一下午一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三百五十八號:王福貴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龍甲因承繼及贈與財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王福貴,代理人:周慶恩(律師);被上告人:王龍甲。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三百五十九號:張景星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張世琪等因爭報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景星等;被上告人:張世琪等。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奉天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三百六十號:韓永德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林茂修因賣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韓永德,代理人:諸克聰(律師);被上告人:林茂修。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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