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鄭耿光(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七號:單連第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黃全順因爭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單連第;被上告人:黃全順。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直隸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鄭耿光(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九號:張載錫等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張仲明因承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載錫、張梅生;被上告人:張仲明。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張永錫、張孝錫之承繼人應由親族會迅於被上告人張仲明外依法定順序,再擇立一人並就該兩人中孰應承繼何房分別議定之。訴訟費用由上告人負擔。……。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鄭耿光(印)。」
3月24日(二月廿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五十號:盧榮發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謝洛丞因公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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