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由被上告人全體或一部共同負擔,發還原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上告人對於原判照定銀加三賠償銀百五十兩部分所為之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七十九號:王咸基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陳國政因地畝糾葛一案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王咸基即澤山,代理人:王萬山;被上告人:陳國政。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麟藻(印)。」
2月26日(二月初二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八十六號:田濱臣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俊卿因鋪帳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田濱臣,代理人:李庶瑛(律師);被上告人:李俊卿。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八十七號:姚國琛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挪用店欵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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