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私訴判決二年上字第五號:邢朝榮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施金鏡互毆案件所為私訴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私訴上告人:邢朝榮,被上告人:施金鏡。大理院判決為:「本件私訴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號:司德培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司毓臨因家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八十五號:唐滋鎮等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控蔣翼庭圖賴鉅欵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七十九號:趙開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易全志因頂銀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續行審理)。
同日,大理院刑庭開庭,對下列案件進行審判。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十四號:邢朝榮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被施明章傷害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邢朝榮,被告人:施金鏡。大理院審理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6月24日(五月二十日),星期二,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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