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該案上告人:趙永昶;被上告人:田樹增、田樹林。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九九號:葉敬銓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聲明參加王徐氏與楊毓燦等因鋪債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批示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葉敬銓。大理院決定為:「本案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許卓然(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7月16日(閏五月廿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三二號:張守成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董子安等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守成;被上告人:董子安等。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許卓然(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三三號:張桐齋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趙張氏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桐齋;被上告人:趙張氏。大理院判決為:「關於上告人代被上告人墊付劉姓利銀一千三百八十三兩之部分,應由原第一審審判衙門更為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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